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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外墙保温材料的热固性检验标准的必要性

辽宁省除大连等少数沿海地区外,大部分都处在严寒地区,根据地域特性,按照辽宁未来75%节能发展目标,为提高节能效果、减小保温层厚度和提高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等级的要求,2014年9月5日,辽宁省公安厅、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《关于辽宁省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暂行规定)。因此《暂行规定》综合、兼顾了各方因素,明确规定:

保温材料

1、当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、装饰层之间无空腔外保温系统:

住宅建筑建筑高度:100≥H(米)>54 ,防火性能为B1级(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);

2、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外,其他建筑:50≥H(米)>24,防火性能为B1级(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);

3、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,与基层墙体、装饰层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: H≤24(米),防火性能为B1级(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)。

《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规定: 热固性保温材料,主要包括酚醛泡沫板、硬泡聚氨酯等。

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GB8624-2012标准规定,墙面保温材料除有规定防火等级外,应同时满足氧指数值要求:B1级氧指数值(OI)≥30%;B2级氧指数值(OI)≥26%。

另外,国家标准《绝热用硬质酚醛泡沫制品(PF)》GB/T20974-2014和辽宁省地方标准《酚醛泡沫板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》DB21/T2171-2013分别规定,酚醛泡沫板燃烧性能等级B1级,且氧指数不小于38%。由此证明,充分发挥、利用酚醛保温板不易燃烧性能(氧指数),其值显然高于任何有机质保温板的规定限值。

事实证明,随着建筑保温材料发展和应用逐步规范同时,有必要针对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热固性制定检验标准,使其应用能够更加明确、细化定位,更有利于有机类保温材料深化管理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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